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广州商学院实验(实训)室安全管理办法

第一章  总则
      第一条 实验(实训)室是学院教学、科研的重要扬所。为加强对学院实验(实训)室的安全管理,增强全院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,确保实验(实训)室人员、设备和财产安全,更好地发挥实验(实训)室在人才培养、科学研究和社会服务中的作用,结合学院具体情况,特制订本办法。
      第二条 各学院(部)要切实加强对实验(实训)室安全工作的领导,按照“四防”(防火、防盗、防破坏、防事故)的要求,制定以实验实训中心、实验室主要负责人为主的各级安全工作责任制,落实安全防范措施。坚持“预防为主、防治结合,标本兼治、综合治理”的原则,贯彻“谁主管,谁负责”的原则,实行逐级岗位安全责任制度,消除安全责任到个人。全面落实实验(实训)室安全管理责任制,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排除安全隐患,建立健全安全管理长效机制。
      第二章  安全管理责任制
      第三条 学校实验(实训)室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是全校实验(实训)室安全工作的管理机构。负责督促检查各学院(部)实验(实训)室安全管理制度、安全责任制、安全防范措施及安全隐患整改落实等安全管理工作的落实情况。
      第四条 各实验(实训)室管理人员是其所管实验(实训)室及设备的安全责任人,负责实验(实训)室及设备的常规安全巡查、监管工作。
第三章  安全管理措施
      第五条 全面落实实验(实训)室安全管理责任制。进一步完善实验(实训)室安全管理制度,每个实验(实训)室、每台设备都要有明确的安全管理责任人,所有实验(实训)室要做到安全管理制度、实验设备操作扩规程等上墙。各实验(实训)室根据其特点有针对性地制定安全事故、突发事件应急预案。
      第六条 加强对实验(实训)室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,定期组织安全知识和消防设备使用方法的学习,对新入职到实验(实训)室的教职工和初次参加实验(实训)的学生,要进行安全教育,做好安全防范工作。
      第七条 做好实验(实训)室安全隐患的排查及整改落实工作。学校实验(实训)室安全建设与管理领导小组定期组织安全隐患排查,对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(实训)室下发整改通知书,限期整改。各学院(部)定期组织自查,对存在的安全隐患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处理,确保实验(实训)室安全。
      第八条 抓好实验(实训)室重点部位的安全管理工作。加强对实验(实训)室易燃、易爆、有毒、有害等化学危险品的管理。
      第九条 加强对实验(实训)室开放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。所有人员进入实验(实训)室,必须严格执行实验(实训)室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及实验(实训)设备操作规程,出现异常现象要妥善处理,发现问题要及时消除事故隐患,并及时向管理人员报告。学生自主设计进行的实验,实验方案必须经实验指导教师或实验室管理人员审查,可能发生安全问题的实验必须制定预案,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必须现场指导。定期对电器和线路的安全进行排查,发现故障、老化、破损、绝缘不良等不安全因素,必须及时报修,并做不好维修记录备案。
      第十条 加强实验(实训)室防火、防爆、防水、防盗。各实验(实训)室需按要求配备必要的消防设备、应急设备和紧急疏通通道指示牌,每学期至少举行一次逃生演练。严禁在实验(实训)室内外、走廊堆放杂物,对楼道装防盗门、卷闸门的地方,必须有专人负责,确保上班期间消防通道畅通。未经许可,任何人不得随意改造实验(实训)室的电路、水路、通风及消防设施,不得随意在实验(实训)室使用高温照明工具、电炉、电水壶等大功率电器设备。禁止在实验(实训)室存放易燃、易爆物品,禁止在室内吸烟或使用明火。
       第十一条 将实验(实训)室安全管理工作纳入年度考核和评优工作体系,对优秀部门和个人予以通报表扬。对安全管理责任落实不力,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部门通报批评。因玩忽职守、违章操作造成安全事故的,按规定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,情况严重构成违法行为的,交相关单位部门处理。
第四章  附则
       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,自印发之日起施行。